银行|为了投资,男友将名下房产“卖”给女友,分手后房子归谁?

银行|为了投资,男友将名下房产“卖”给女友,分手后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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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了投资,男友将名下房产“卖”给女友,分手后房子归谁?

男女恋爱时为了投资 , 男友自导自演将名下房产“卖”给女友 , 分手之后却为了房子的归属产生矛盾僵持不下 , 那么该房子究竟应该归属谁呢?

【银行|为了投资,男友将名下房产“卖”给女友,分手后房子归谁?】基本案情
2016年2月 , 洪先生与孙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 , 彼时二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 , 洪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给了孙女士 , 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 孙女士向银行申请办理了188万元的贷款 。 在这之后到2017年 , 两人感情发生变化 , 最终分手 , 但房子一直由洪先生的家人居住 。
洪先生说:“这个买卖是假的 , 我们恋爱时一起做投资 , 需要资金周转 , 因为我本人没有贷款的资格 , 所以想出了假装卖房的办法——由她购买我的的房子 , 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 而且这笔贷款她也使用了 。 希望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 将房产变更回我名下 。 ”
孙女士辩称:“因为洪先生需要用钱 , 决定卖房 , 当时基于两人的关系 , 我手头有一点存款 , 又有其他住处 , 所以答应帮忙 , 并且同意让他家人先住着 。 这是真买卖 , 我们两人已分手多年 , 他既然没有回购的能力 , 就应该把房子清空交还给我 。 ”
法院审理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 , 购房款除了188万元按揭贷款 , 还应有122万元首付款 。 但法官核实发现 , 在签订买房协议之后 , 虽然孙女士有向洪先生汇款的记录 , 洪先生也有向孙女士汇款的记录 , 对于一笔笔款项的性质 , 孙女士没有办法厘清 , 也与122万元的金额无法吻合 。 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 , 孙女士持洪先生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至银行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转账 , 转账的金额共近188万元 。 孙女士承认其曾向其中一位案外人借钱 , 对该位案外人的转账系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借款 , 而另一位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也曾绑定孙女士的手机号码 , 孙女士也承认其使用该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
因此 , 法院认定孙女士并未实际支付购房首付 。 另一方面 , 孙女士也实际使用了188万元按揭贷款 , 与其陈述的购房是为帮助洪先生个人解决资金问题存在矛盾 。 分手数年间 , 孙女士没有主张腾房 , 同样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

法院裁判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双方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伪装行为 , 应为无效 。 审理过程中 , 洪先生表示 , 剩余的银行贷款其愿意承担 , 并向法院存入了相应款项作为证明 。 最终 , 思明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 在洪先生清偿贷款之后 , 孙女士应协助将房产登记至洪先生名下 。 考虑到两人均有过错 , 相关契税各承担50% 。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交易 , 交易双方理应抱持审慎态度 。 购房前实地看房 , 认真谨慎签订合同条款 , 密切关注付款、交房等重要交易事项 , 均是房屋买卖中的正常交易习惯 。 而本案中 , “买方”的种种细节均与正常交易习惯相悖 。 因此 , 法院认定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 , 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应属无效 。
虚假买卖房屋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 对于原产权人而言 , 名义买受人在过户后可能“假戏真做” , 以产权人身份主张房屋权利;更有甚者 , 可能再对外出售、抵押房屋 , 原产权人面临无法收回房屋的风险 。 对名义买受人而言 , 如原产权人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后又拒不还款 , 名义买受人则要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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