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未折旧完的房产推到重置,大小企业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二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将推倒的房屋、建筑物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 结出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80
累计折旧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
贷:固定资产1000
发生的拆除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5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50
结转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5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30

2)会计期末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同 , 甲企业发生的530万元营业外支出不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而应在以后年度通过企业计提折旧进行扣除 , 这样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32.5
贷:应交税费 ——应交企业所得税132.5
3)以后年度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 税法规定 , 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 , 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 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 , 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 一并计提折旧 。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 该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经过20年进行摊销 。 即每年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625
需要注意的是 , 以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 , 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还涉及房产税的处理 。 税法规定 , 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 , 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 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却没有体现 。 因此企业对于推倒重置房屋、 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需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 以免在计算房产税时发生遗漏 。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小企业的处理

以上对于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 。 对于其他中小企业 , 因其会计资料不需要对外公布 , 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 即将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 , 直接计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 这样 , 未提足折旧进行推倒重置改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就包括未提足的折旧和新建的成本 。 会计的账面原值与税法的计税成本一致 , 既减轻了会计核算的工作负担 , 又有利于税款的计算交纳 。

会计处理为:

1)将推倒的房屋、建筑物的净值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480
累计折旧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
贷:固定资产1000
2)将重置工程发生的支出列入“在建工程”:
借: 在建工程50
贷:银行存款50
3)工程完工后将工程成本列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530
贷:在建工程530
推倒重置工程完工后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为530万元 , 加上另外的新建车间成本 , 会计的账面原值与税法的计税成本一致 。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计提的折旧以及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 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 。
上述会计师吴跃珊女士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
原创:共享会计师 , 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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