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未折旧完的房产推到重置,大小企业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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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折旧完的公司房产推到重置 , 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与中小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不同 , 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 下面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找到会计师吴跃珊女士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 , 从中体验其中的不同 , 供大家借鉴参考 。

问:

我厂在2010年12月购入一栋办公楼 , 入账价值1000万元 ,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 期限20年 , 残值为零 。 2022年1月因生产经营需要 , 我厂决定拆除这栋办公楼 , 清理原址新建生产车间 , 已向市规划局上报并得到批复同意 , 已核发许可证 。
在办公楼拆除过程中发生拆除费用50万元 , 已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 , 在拆除垃圾清理过程中没有清理收入 。 截止办公楼拆除时 , 办公楼已计提折旧500万元 , 计提减值20万元 。
请问:1. 我们这种行为是属于“推倒重置” , 还是属于“推倒另置”?2. 会计账务分录怎么写?3. 这个损失需要怎么向税局申报?应确认财产损失为多少?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吴跃珊女士回答道:
【契税|未折旧完的房产推到重置,大小企业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首先没有“推倒另置”一说 。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推倒重置是固定资产改扩建的一种形式 。 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若已足额提取折旧 , 再发生推倒重置的情况 ,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 但是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推倒重置 ,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就存在差异了 。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了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推倒重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 其实 , 企业推倒重置房屋、建筑物的相关业务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 , 还涉及房产税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的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对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推倒重置 , 会计与税务处理有所不同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应该分别进行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固定资产清理;二是新建固定资产 。 即推倒的房屋、建筑物要核算损益 , 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 发生的改扩建支出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 新建的支出在完工后计入新建固定资产成本 。

对于该项业务的税务处理 , 34号公告规定 , 如果是属于对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 , 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 , 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 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 , 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 一并计提折旧 。

税法之所以作出与会计准则不同的规定 , 主要是出于对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征管的考虑 。 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推倒后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会产生固定资产损失 , 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另外 , 新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包括未足额提取折旧部分的价值 , 这会减少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 使企业轻易采用推倒重置的方法进行固定资产建造 , 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 ,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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