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在中介服务下的房屋买卖,买方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的代理词

购房置业|在中介服务下的房屋买卖,买方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员:
北京华泰(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四的委托 , 指派我作为李四诉闫王、河南王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李四的诉讼代理人 ,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 , 出庭参加庭审 , 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 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四、闫王、河南王一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合法、有效 , 各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
二、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作为卖方的李四已如约履行 , 如将房屋基本腾空 , 且于约定的2020年8月00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等 , 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
三、而作为买方的闫王却未按约定的2020年8月00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却由他人前去办理过户至他人的过户手续 , 后在李四的要求下方才到达 。
四、闫王在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 , 名下已有两套房产 , 显然已不再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能力 , 也未向李四披露过该情况 。
五、合同约定2020年8月00日办理过户 , 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 系因闫王名下已有两套房产的事实 , 对此闫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李四不存在违约 , 而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于闫王 , 作为收受定金的王一公司显然负有向李四支付定金的义务 。
以上代理意见 , 望予以核查认定 , 并慎重考虑 , 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 谢谢!
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
【购房置业|在中介服务下的房屋买卖,买方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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