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开发商赠送面积靠谱吗?教你避坑,附“赠送面积”小科普( 二 )


法院判决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开发商在其销售大厅展示的“置业计划书”户型图中对赠送面积部分的标示和其工作人员以口头承诺等方式向购房者发出要约后 , 购房者据此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属合同法上的承诺 , 因此双方关于赠送面积的合同关系成立 。 但因赠送部分的公共面积为该栋楼全体业主所共有 , 开发商的赠送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 因此这部分的赠送内容无效 。
此外 , 开发商已按承诺的内容设立入户门将赠送部分交付给购房者 , 而开发商拆除入户门既是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 , 也是承担合同无效后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行为 , 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 综上 , 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 但对购房者的签约意愿产生一定的影响 , 开发商明知是公共部分仍对购房者承诺予以赠送 , 应对购房者期待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遂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的80%赔偿不能履行向购房者赠送部分面积承诺的损失 。
法官提醒
购房时 , “赠送面积”这种噱头是开发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 但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在实际交易中尚存在诸多问题 。 以本案为例 , 一方面 , 开发商承诺的赠送面积明显是业主共有部分 , 这样的赠送行为必然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 这部分的赠送内容在法律上应属无效;另一方面 , 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面积是否能够计入《不动产权证》也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
案例三:开发商的承诺无处安放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 , 罗某和妻子到某售楼处看房 , 销售员带他们看了一套样板房 。 看房过程中 , 销售员着重强调了该户型房屋拥有赠送面积 , 赠送面积处贴有标识牌 , 罗某发现该赠送面积确实能带来极大的居住便利 , 和妻子商量之后购入了同户型的房屋 。 去年12月 , 罗某收房时发现当初约定的赠送面积并不存在 , 该位置处于悬空状态 。
罗某要求楼盘开发商A公司进行赔偿 。 但是A公司认为 ,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面积、大小等均有明确约定 , 并没有提及关于赠送面积的相关约定与承诺 , 合同附件图纸也没有规划要赠送的面积 , 而且测绘的实际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一致 , 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与约定面积相符的房屋 。 至于样板房中存在的赠送面积标识牌仅针对样板房 , 不适用于其他商品房 , 罗某无权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 双方意见争执不下 , 罗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 应当视为要约 。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 当事人违反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本案经查 , A公司在宣传装修图以及网站宣传图中对赠送面积确有宣传 , 可以认定A公司与罗某就赠送面积达成约定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A公司实际交付给罗某的商品房不存在赠送面积 , 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 考虑到赠送面积的约定对罗某的购房意愿和商品房价格会产生一定影响 , 罗某主张因房屋缺失赠送面积而受损失 , 符合事实 , 罗某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损失 。 但是 , 罗某作为购房人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条款中没有约定赠送面积的情况下 , 未及时提出异议 , 对其损失亦有过错 , 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 法院最终酌定由A公司向罗某赔偿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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