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通知办证是否是开发商的义务?

商品房|通知办证是否是开发商的义务?

办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 这两个法条显然也适用 。 从这两个法条来看 , 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有:1、交付房屋 , 2、交付办证所需的材料 , 3、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 也就是办证 。
办证是买受人签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 , 买受人享有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 。 既然开发商有帮业主办证的义务 , 如果开发商连通知都不通知 , 我认为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要通往解除合同之路了 。
通知办证是买受人知情权和交易习惯的要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办证为主要目的之一 , 买受人对办证的知情权无疑是开发商的一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 开发商若不通知 , 买受人就连知情权都被侵犯了 。
开发商通知办证 , 也是普遍的交易习惯和社会常识 。 如果哪个开发商敢对这个义务说不 , 难以想象它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存活 。

认定通知办证是开发商的义务 , 符合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海南省高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购房人以开发商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 , 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 , 应当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相关资料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 , 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 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30日前 , 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交房屋登记机关 , 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 ”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 是否包括因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办证情形?
答: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 , 出卖人仅承担协助办证义务 , 即在法定期限内 , 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 , 报送房屋登记机构 , 并告知买受人 。 ”
重庆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关于办证义务 。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开发商负有办证义务 。 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间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 如开发商在此期间内已完成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并提供了相关办证资料 , 并通知买受人提交登记申请的 。 ”
【商品房|通知办证是否是开发商的义务?】上海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出售人在约定的交房日应当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 并与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俗称交钥匙) , 通知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