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济宁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 , 共建和谐社会 。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 制定行业规范 , 开展宣传教育 。
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 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 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一条 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在以下时限内 ,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 , 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
犬只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只 , 免交免疫接种费用 。
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免疫接种时植入电子标识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十二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 , 每户限养一只 。
重点管理区内 , 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 , 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 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
违反前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 。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 , 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标识 。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 , 应当予以登记 , 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 , 不予登记 , 书面说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设立联合办公场所 , 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 。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的 , 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或补植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
第十七条 在重点管理区 , 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 , 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地点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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