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济宁养犬管理条例( 三 )


违反前款规定 , 逾期不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 。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 。养犬人继续养犬的 , 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 , 携带犬只及有效免疫接种证明 ,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签注的 , 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济宁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 , 养犬登记、签注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辅助犬 , 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
第二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 , 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告知所在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信息 , 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携带重点管理区外的犬只临时进入重点管理区的 ,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 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养犬登记 , 连续逗留不得超过六十日 。
违反前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第二十二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 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 并配合捕杀 , 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 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
公民正在受到犬只的人身侵害时 , 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
违反前款规定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仍拒不改正的 , 注销养犬登记 , 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居民共有区域 , 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场所 , 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 , 禁止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场所;
(三)饭店、宾馆、超市等场所;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候车(机、船)室;
(五)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 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 。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 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
违反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 , 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劝阻;不听劝阻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由公安机关按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 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劝阻;不听劝阻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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