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为证“凶宅不凶”,法拍房开启24小时试睡直播!比市场价低60万,超5万人围观仍流拍( 三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常理看 , 讼争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 对购房人的购房意愿有重大影响 , 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 出售人负有告知义务 。 在未获特别告知的情况下 , 胡某在购房时有理由相信该房屋未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 故而 , 一审法院以胡某基于对房屋的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相悖为由 , 支持其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汪某勤、吕某业作为房屋出卖人 , 除对房屋状况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外 , 对所售标的物亦负有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其在售房时是否知悉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影响其责任承担 。 实务要点四:诉争房屋门外过道处发生的非正常死亡 , 与诉争房屋本身无直接关联 , 不能据此认定该房屋为“凶宅” , 合同双方亦不可因该事件相关缘由主张撤销合同 。 案件:陈某与张某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579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签订合同前得悉系争房屋门外过道处曾有人坠楼 , 张某新、张某斌、杨某敏确实未能如实告知陈某坠楼人员与张某斌的关系 。 但本案中坠楼系发生在系争房屋的外面 , 无论坠楼人员是否与张某斌有关系 , 系争房屋都不属于传统意义中的“凶宅” 。 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有关坠楼人员与张某斌的身份关系并非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信息 , 以及陈某向张某新、张某斌、杨某敏的询问不足以使常人认为该信息能影响陈某的购房决定等认定亦予以认同 。 鉴于坠楼人员系在系争房屋门外过道处 , 坠楼人员的身份或死因与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系争房屋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 即使陈某确因其所称的系对坠楼人员的身份或死因陷入错误认识 , 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签订了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 但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关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的欺诈情形 。 实务要点五:诉争房屋内发生人员系“衰老”死亡的 , 属于正常死亡 , 即使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正常死亡的情况 ,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构成欺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案件:丁某辉与陈某芳、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苏06民终4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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