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婚前协议约定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子女所有,有效吗?( 五 )


五、 甲男在本案二审中提出两个案外人在广州有无财产的情况,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性。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甲男提交广东省高院于2021年8月18日发出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中内容为“你因与甲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772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因本案所涉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应适用旧法。
关于甲男、甲女在结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效力问题。深圳市中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3民终177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约定内容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对二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甲男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广东省高院已对该案立案审查,但该案尚未被撤销或改判,故本院对《婚前协议》的效力亦予以认定为有效。
审查甲男、甲女签订《婚前协议》中第四点关于“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的约定,本院认为,首先,该约定并非甲男与甲女之间夫或妻的赠与约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涉案2601房屋和078车位的产权均未变更登记,权利尚未转移,故此甲男主张撤销赠与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小甲2、甲女的诉讼请求。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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