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组合首贷还清商贷后还能否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公司的商铺既有出租又有自用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01
组合首贷还清商贷后还能否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Q:
赵某在天津采取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外购首套住房,在还清商业贷款本息后,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请问赵某还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11月1日在互动交流平台对问题“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答复如下,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综上,赵某采取组合贷外购首套住房在还清商业贷款本息后,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02
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Q:
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员工,2020年王某所在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员工1年后低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请问2021年符合条件的王某低价购买本公司股票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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