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怎么割?怎么售?一文教你破解莞深厂房销售困局( 二 )


(2)M0厂房:与M1用房类似 , 深圳市MO用房也按栋、层、套(间)等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 , 其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
2.最高分割转让面积:
(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或混合用地转让
《管理办法》提出 , 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或混合用地 , 项目实施主体可选择“工业楼宇全部或部分分割转让且配套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限制”、“整体转让”以及“不得转让”三种方式之一对其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进行明确约定 。
(2)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构筑物、附着物转让
《管理办法》提出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应按照以下三个规定进行明确约定:
(1)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楼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转让的 , 可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受限制;
(2)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工业楼宇不得转让的 , 不得转让;
(3)除前述两种情形外 , 可选择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 。
深莞两地厂房分割转让政策的共同点在于 , 两者都明确规定分割转让的工业厂房都按栋、层、套(间)等单元进行划定 。 也对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做出了限制 。 不同点在于深圳分割转让政策对于工业厂房的分割转让面积没有提出限制要求即补缴地价可全数销售 , 而东莞分割转让政策则明确对最高分割转让比例做出了限制 。
四、受让主体门槛
(一)东莞规定
1.一般规定:
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转移的受让方须为以下类型的企业:
(1)在莞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在莞登记注册的近三年产生工业投资纳统数据的工业企业;
(3)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或已入驻规上工业企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
2.特殊情形:
因向政府贡献、征地、拆迁补偿 , 或者市属企业、镇街(园区)、村(社区)置换(购置)而取得“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的 , 不受工业生产用房受让方主体资格限制 , 且无须经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审查 , 但二次转让应符合相关规定 。
(二)深圳规定
1.一般规定:
(1)工业楼宇受让人准入规定
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 其中 , 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还应符合本市工业区块线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2)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准入规定
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应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在工业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 。 其中 , 持有厂房的 , 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持有研发用房的 , 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
符合规定的受让人 , 其持有的工业配套宿舍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工业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
2.特殊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工业楼宇或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不适用于上两条规定: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所有权的;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所有权的;
(3)因共有分割由原共有权人取得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所有权的;
(4)用于回迁安置的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登记至回迁户名下的;
(5)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者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购买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的;
(6)2014年8月8日前已转让或者已预售给企业以外的受让人 , 且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受让人资格条件的工业配套宿舍进行再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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