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地方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但也有一些人为了规避政策而选择“借名买房”,这样做到底靠不靠谱呢?近日,西安未央法院齐明明法官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舅甥关系,被告王某系李某前妻。2015年10月,王某所在单位出售职工住宅房。原告张某与二被告协商后,以3万元购得王某的购房资格,并由其母亲代其向李某支付购房款后入住。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要求张某交还房屋。张某将王某、李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借名买房人张某支付房款时,应当将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或者由被借名人王某转付开发商,且支付金额应当与购房合同载明的房款基本一致。本案中,购房合同载明房款为28万元,但原告仅能证明由其母亲向李某转账24.5万元,该支付方式与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且购房合同、缴费单上仅有王某姓名,原告张某无法证明王某已向其转让购房资格以及自己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事实。另因涉案房屋为单位福利房,购买时需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否则将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可以规避某些政策或条件限制,但该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偏离了相关政策的出发点,且交易风险较大,若“借名”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将会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房财”两空的境地,真是得不偿失。
【 房款|规避“限购”借名买房,实不可取】作者:秦涛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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