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岸|“孪生”批复引发的争议( 二 )


为此,东宝公司曾要求原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原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项目立项的(武计字[2005]101号)批复文件,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原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和东宝公司持有的两份批复文件,竟然是同一文号、同一天印发的“孪生”文件。
无法解释的“孪生”批复
陈远东向采访人员提供了两份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采访人员通过比较发现,两份文件的文件号均为(武计字[2005]101号),印发日期都在2005年12月13日,基本内容、抄送单位、印发份数等全部相同,唯一的不同之处是,一份文件注明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容积率1.77,另一份注明的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容积率1.52。
陈远东曾就这两份“孪生”文件向原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质疑,得到的回复是,档案馆只存档了一份“武计字[2005]101号”批复文件,其中注明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容积率1.52,只能按照存档的批复文件执行。
据了解,自“孪生”批复出现争议后,原县城乡规划局向原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下发了《关于湖岸花城小区容积率认定的函》。
2010年3月,该局发函称,该项目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147100平方米,容积率1.77;2010年8月,该局二次发函称,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建筑面积147100平方米,容积率1.52;2014年9月,该局第三次发函,此份文件未对湖岸花城小区的容积率作出认定,而是指出湖岸花城小区四期总建筑面积为35393平方米,并且在文末注明,废止2010年8月的函。
“三次发函,内容相互冲突。”陈远东表示,“朝令夕改”的操作,让四期用地如何开发始终悬而未决,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据了解,原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现更名为武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9日,该委员会综合协调股股长刘小中与采访人员一同前往武宁县档案馆调取当年文件,根据存档信息显示,在2005年12月13日这一天,发出了两份文号均为“武计字【2005】101号”的立项批复文件,分别批复了湖岸花城小区容积率1.52、1.77两个指标。
“两份文件均盖了单位公章,真假我们现在也分辨不清。”刘小中也无法解释“孪生”文件出现的原因,档案馆同时收录了当年的发文稿纸,但签发记录只显示了签发文号,并未明确到底是签发了哪种容积率的批复。
刘小中坦言:“已经过去十多年了,具体签发人也很难找到”。
律师: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武宁县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熊自国在受访时表示,2009年,湖岸花城小区四期建设报建被拒,源自于当年的全国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清查,清查时发现湖岸花城容积率应为1.52。
熊自国提供了一张2004年7月25日的《挂牌出让土地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概况》,他解释称,湖滨路B、C区地块2004年挂牌出让时,对用地总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容积率规定为≤1.53,“我们挂牌出让时,开发企业应该是知道这些指标的”。
然而,对于熊自国的说法,陈远东并不认同,他提供了一份他当年的出让公告,公告中并未详细注明拍卖地块的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指标。
采访中,熊自国还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用地面积、容积率并未标明,统一是按规划要求建设,然而在东宝公司审批存档的规划中,人为涂写了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容积率1.77,至今无法解释。
搁置11年的土地将来又该如何处理,熊自国表示,目前需要开发企业对1.52的容积率认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该局调查监测权益股柯姓股长称,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执行,当前湖岸花城附近土地出让价约每亩200万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