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 )



2.关于第41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适用

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适用这一规定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该商标或者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其次,对方的注册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当然,申请人对前述两项负有举证责任 。

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决定时,不考查实质证据,只要具备全部的形式要件就会予以受理 。因此,只要申请人提出以上两项主张,并且提供了证明材料,评审申请就会得以受理,至于主张能否成立则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考查 。

3.对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时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四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因此,对经过商标异议或异议复审程序取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时限由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

(四)关于提出申请的书式要求及证据时效

虽然《商标评审规则》对申请书要件及证据时效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公布了各种具体书式,但实践中,当事人和商标代理人提交的争议申请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针对这些存在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据第41条第三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首页填写引证商标的信息 。

2.所有材料必须依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

3.提交补充材料的期限:《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 。证据交换回文没有补充材料的期间,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 。

4.领取邮寄退回的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领取时应当提交申请人名义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及介绍信,代理人领取的还应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答辩时效的计算:若领文时公告送达未完成(尚未公告或者公告期未满),答辩期限从领文之日起计算:若领文时公告送达已完成,即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已满三十日,则答辩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作为商标评审案件的一种重要类型,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和管理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认真依循法律程序、提交完备的法律文书,不仅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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