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科研平台引才补贴)》(附件10)(原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承担项目的博士(后)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高校、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
(五)承担项目的博士(后)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
(六)通过开题考核证明材料(引进博士后提供);
(七)建站(基地)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博士后在建站(基地)单位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第四节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
第三十九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对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全职博士后的,给予建站(基地)单位每年3.52万元工作经费,给予博士后人才每年8.48万元生活补贴,为期两年 。补贴在通过开题考核、一年科研工作后申请发放 。
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
第四十条申请材料:(二)对新区博士工作站引进全职博士的,给予建站单位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给予博士后人才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为期两年 。如市里出台政策对于博士工作站有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扶持的,新区配套金额需扣减市级政策配套部分 。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附件11)(原件,加盖公章);
(二)承担项目的博士(后)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四)高校、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
(五)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
(六)通过开题考核(引进博士后提供)、一年科研工作证明材料;
(七)博士(后)在建站(基地)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八)在站博士(后)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九)建站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第四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开办经费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补贴、科研平台引才补贴、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
第四十二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
(二)初审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
(三)公示 。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
(四)审批 。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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