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
第七章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新区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的,每成功引进1名第一类A证、B证人才,给予引进单位10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第二至第六类A证、B证人才分别给予引进单位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引进奖励分两期发放,首期兑现30%,奖励在被引进人才成功认定为新区高层次人才后申请发放 。二期兑现70%,在被引进人才通过新区人才认定后且在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后补发放 。
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奖励明细表
第四十五条申请材料:第四十四条同一高层次人才的引才奖励只能由一个引进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 。被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引才奖励 。同一引进单位获得的引才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
(一)首期奖励金: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企业、机构引才奖励)》(附件12)(原件,加盖公章);
2.被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进单位签订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3.引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4.被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5.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6.引进人才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7.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二)二期奖励金: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企业、机构引才奖励)》;(附件12)(原件,加盖公章);
2.被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在通过新区人才认定后连续12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5.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第四十六条引进人才奖励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
第四十七条申报流程:
(一)事前申请 。引进单位应在首次引进人才时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出具推荐函及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
(二)申请 。企事业单位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
(二)初审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
(三)公示 。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
(四)审批 。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五)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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