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九 )


第八章实施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第一节引进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第四十八条对新区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人才发放生活补贴 。
第四十九条生活补贴标准: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新区1.5万元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可享受3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博士研究生可享受6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
第五十条生活补贴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人才不超过30周岁(截至入职新区之日);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截至入职新区之日),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截至入职新区之日);
(二)需在新区用人单位连续全职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 。
第五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补贴)》(附件13)(原件,加盖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引进新区后12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六)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七)申报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
第五十二条引进高学历人才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
第五十三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
(二)初审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
(三)公示 。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
(四)审批 。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五)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
第二节在读研究生生活补贴
第五十四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对新区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新区连续开展3个月以上科研实践的,按学生在新区实际开展科研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月2500元,3500元补贴,享受期最长为两年 。新区将补贴统一发放至实践单位,实践单位应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 。
第五十五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在读研究生生活补贴)》(附件14)(原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
(二)研究生与所在院系、实践单位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三)连续3个月以上在新区的培养证明(实践单位出具的考勤考核情况表等);
(四)在读研究生学信网学籍报告;
(五)实践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六)实践单位开户许可证或单位银行账户(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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