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法条 股权让与担保法条在哪里( 二 )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 ,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 本文摘自该书系 。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 , 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 。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 , 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 , 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 , 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 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
前事不忘 , 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 , 提出如下建议:
1. 当事人签订该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 , 受让人通过支付对价的方法获取股权 , 享有目标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 出让人则是取得相应的对价 。但当事人表面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实际上在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投资收益与股权回购条款等 , 此时股权转让协议已不具备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特征 , 应当认定其系民间借贷的担保 。此种情况下 , 出借人不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 。
2.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过转变 。之前的《物权法》并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法定担保形式 , 一些地区的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认为股权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 因此是无效的 。但是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现为二十三条)实际上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也规定了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可设立非典型担保 , 因此股权让与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
3. 为了避免债权人乘债务人之急迫滥用其优势地位 , 通过压低担保物价值的方式获取暴利 , 我国法律对于流质(流押)明令禁止 , 即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享有 , 因此 , 在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约定流质流押条款的 , 该约定无效 。债权人可以就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后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 , 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 , 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 。同时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 司法实践中 , 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 , 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 , 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 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 , 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 , 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 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 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 ,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 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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