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法条 股权让与担保法条在哪里( 四 )


案件来源
榕江县天宏置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远操等与郑幸福、龙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92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 , 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 , 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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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 , 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受固定收益 , 不承担经营风险 , 同时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 , 应认定当事人行为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 而是民间借贷 。
案例一:张丽洁与陈孝伟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059号]认为 , “张丽洁主张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 , 陈孝伟、九鼎公司及陈刚则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 。九鼎公司、陈孝伟、陈刚与乔楠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乔楠购买陈刚持有的九鼎公司33%的股权 , 其中660万元支付至陈刚的账户 , 2640万元支付至九鼎公司的账户以缴足九鼎公司33%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九鼎公司及陈刚每月20日按乔楠出资金额3300万元的月息3%支付固定回报 , 乔楠不参与九鼎公司的一切利益收入分配且不承担债权债务 , 九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陈孝伟和陈刚享有和承担;乔楠入股时间为一年 , 到期后由九鼎公司和陈刚回购全部股权 , 陈孝伟作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陈刚与乔楠根据《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乔楠按照《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账户支付3300万元后 , 九鼎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虽然前述协议的名称为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 但其内容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让乔楠成为九鼎公司真正的股东并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而仅是通过让乔楠支付一定款项后享受每月固定回报 , 即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借款关系以及以陈刚持有的九鼎公司33%的股权为借款提供让与担保 。该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合法有效 。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而非股权转让 。”
案例二:游颖、厦门鼓浪屿杨家园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4218号]认为 , “《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 , 黄建添以其所有七星公司的名义又与游颖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以180万元价格购买杨家园公司18%股权 。协议虽约定18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年11月17日之前支付 。但×××年11月17日之前七星公司并未再另行支付180万元 , 游颖对七星公司未再另行应支付18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 并没有向黄建添或七星公司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借款到期后借款不能还款 ,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 , 讼争180万元既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又是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转让款 。黄建添作为出借人其与游颖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是确保借款合同不能清偿时以股权的转让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 《股权转让协议》事实上是双方之间形成的让与担保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 , 游颖、杨家园公司上诉以黄建添亦实际参与了杨家园的管理 , 主张双方之间的180万元借款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 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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