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法条 股权让与担保法条在哪里(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 需要担保的 , 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 ,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 担保合同无效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 2019年11月8日实施]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 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 , 应当认定有效 。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 , 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 , 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 , 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 , 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 ,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 , 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 , 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 ,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 , 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郑幸福与龙怀江2015年8月24日所签《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问题 。根据郑幸福诉天宏公司、李远操、郑春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龙怀江诉郑幸福股权转让纠纷案确认的事实 , 天宏公司2015年8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及2015年8月24日《章程》(修正案)均表明 , 天宏公司和其他股东均知悉该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在于 , 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主债务提供担保 , 属于从合同范畴 。本案中 , 郑幸福与郑春木所签《投资入股协议书》即为该《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合同 。郑幸福依据该《合伙投资入股协议书》的约定获得25%的股权 , 其实质为龙怀江出让其名下25%的股权用于担保郑幸福对郑春木享有的900万元借款本金及1500万元固定收益 。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 , 郑幸福并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 此情形下 , 龙怀江仍于2016年1月27日变更股权登记至郑幸福名下 , 至龙怀江起诉郑幸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前 , 长达三年时间 , 无证据证明龙怀江进行了合理催告 。因此 , 该《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了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 具备股权转让的外在表现形式 , 但并不具备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前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 , 天宏公司《证据清单》载明 , 其提交前述郑幸福与郑春木所签《投资入股协议书》的证明目的中亦表述该协议所涉25%股权的约定实际是以股权作担保 , 还款即赎回 。综合以上 , 该《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目的、交易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单纯股权转让的特点 , 符合让与担保以权利移转方式实现债权担保目的的特征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应为合法有效 。虽然郑幸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 天宏公司章程亦做了相应修改 , 但郑幸福在内部关系中仅取得担保权利人的资格和权利 , 只能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 不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财产权和成员权 。2019年11月8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 , 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 ,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 , 一审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为股权让与担保性质 , 郑幸福可对该25%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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