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3.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按约定将租金、押金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4.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5.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采访人员 凌剑伊 通讯员 韦琳敢 黄振宁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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