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1550万买房,因银行贷款迟到,房子没了,反赔卖方480万( 三 )


其实 , 这种担忧完全是不必的 ,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 伍女士之所以成为“最惨购房者” , 究其根本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 , 这也是作者想要提醒大家的地方 。
伍女士对媒体表示将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分析本案始末 , 伍女士吃亏就在她没有认真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
双方在2020年5月签订的合同中 , 曾有这么一条款项:“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 , 通过以下方式支付:乙方(伍女士)应在签订示范文本后五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 。 ”
伍女士在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向银行申请贷款 , 她曾问过银行贷款什么时间能下来 , 业务经理告诉她“正常情况下一个月” , 她认为6月底前肯定没问题 , 才自信地签下了合同 。
到了6月底 , 银行贷款还没下来 , 伍女士询问银行 , 业务经理说要慢一些 , 还得等一个月 。 可谁承想一直拖到10月29日 , 伍女士向银行申请贷款5个月以后 , 贷款才批下来 。
假如当初伍女士能多留个心眼 , 加上一条“如银行原因导致乙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 , 乙方不构成违约 。 ”这样一来 , 即便对方解除合同 , 不把房子卖给她 , 她也不至于赔偿300万违约金和180万的房屋整修费 。
另有网友质疑 , 范先生和伍女士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 伍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

此案的二审判决书
对于这一点 , 作者认为并不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从法律角度分析 , 伍女士和范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 没有受到欺诈、胁迫 , 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等行为 , 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 既然如此 ,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决伍女士败诉 , 于法有据 。
另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
从法律角度分析 , 伍女士在签订合同时过于自信 , 以为银行贷款肯定可以如期批准 , 才签订了合同以及后来的补充条款 , 这种误判属于她自身的过失 , 法律应当自负 。
再就是有人质疑:伍女士早在2020年5月就提交了贷款申请 , 而银行出于各种原因不停拖延 , 长达5个月才批准贷款 ,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赔偿伍女士的经济损失?

媒体对此案的报道
对于这一点 , 作者认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银行在批准伍女士贷款之前 , 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 , 伍女士申请贷款 , 视为发出签订合同的“邀约”;银行批准贷款 , 视为同意签订合同的“承诺” , 此时贷款合同才成立 。
在这个过程中 , 如果银行和伍女士之间有协议约定 , 在收到伍女士贷款申请一个月内发放贷款 ,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那么伍女士就可以追究银行延迟放款的责任了 。
综上 , 作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 但是 , 如果从情理角度分析 , 判决买方适当赔偿损失、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 对于双方而言会是一个更合情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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