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

侵权|“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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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侵权|“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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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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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 , 就不会摔死 , 凭什么要我赔偿!”四川成都 , 一房东在没有经过女租客同意的情况下 , 偷偷溜进女租客房间 。 后来房东因碰倒了女租房在房门上放置的一盆水 , 致其滑摔倒后身亡 。 事后房东家属将女租客告上法庭 , 索赔72万元 。 (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成华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 , 古女士通过中介以每个月1200元的价格 , 租住了房东王先生的出租屋 。 双方合同约定古女士需交3个月押金 , 并需在每个月月底按时交租金以及水电费等费用 。
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古女士可以自行换门锁 , 且在没有征得古女士允许的情况下 , 王先生不能私自进入古女士租住的房间 。
可租住了几个月后 , 古女士总感觉有人进过她的房间 , 但自己却又没有丢东西 , 因此她当时没在意 。
事发前几天 , 古女士又发现她床上摆放的东西 , 好像有人动过 , 于是和闺蜜说起了此事 。 随后闺蜜建议她买个摄像头安装在房间隐蔽的角落 , 当时她同意了 。
但后来古女士又觉得装摄像头 , 会有泄露隐私的风险 , 因此古女士决定每次出门时 , 在卧室房门上放一盆水 。

事发当天 , 房东王先生通过钥匙打开房门 , 进入了古女士的出租屋 。 当他推开古女士卧室半掩的房门时 , 房门上的那盆水 , 直接倒散在王先生的身上 , 王先生慌乱之中 , 因脚滑倒地时 , 后脑撞到茶几上 , 昏迷不醒 。
古女士回家发现倒在地上的王先生后 , 随即报警求助 。 120到场处置后 , 宣告王先生不治身亡 。
随后房东王先生家属将租客古女士告上法庭 , 索赔72万元 。
实际上 , 古女士的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 或者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 主要是看古女士或王先生是否存在过错与及其过错的比例 , 来酌情判定的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行为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需要强调的是 , 如果被侵权人其自身存在故意有或具有重大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如果能够证明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 , 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古女士的责任 。
那么王先生在本案中 , 存在过错么?

从民法上来看:
古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合同 , 双方合同明确规定 , 房东不能私自进入古女士的房间 , 显然房东已经违约了 , 即代表房东系存在重大过错的 。
从刑法上来看:
根据法律规定 , 承租人承租房屋 , 房屋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 , 在租赁期间 , 如果房东未经承租人同意 , 私自进入房屋 , 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刑法》第245条规定 , 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 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 ,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
本案中 , 王先生虽然是房东 , 但其已经将房屋租给承租人古女士 , 即房屋使用权已经归古女士所有 , 因此王先生进入古女士所租住的房屋 ,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故王先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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