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 二 )


综上而言 , 王先生在本案中 , 存在重大过错 , 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反观古女士 , 其为了辩证家中是否有外人进入 , 遂在房门上放置一盆清水 , 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 所以并不存在过错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不能举证其主张的 , 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即败诉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因家属一方不能举证古女士存在过错 , 故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 , 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其一方承担 。
最后 , 笔者认为 , 实际上 , 房东家属应当知道房东的死是其自身原因而导致 , 并不能怪在租客古女士的头上 。 家属或许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 , 才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 , 硬着头皮将古女士告上法庭 , 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一笔赔偿而已 。
但其不仅不能实现 , 反而还要搭上一笔诉讼费 , 实在是得不偿失 。 其实这也是法官坚决维护“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一种体现 。
大家对此 , 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讨论!(注:图为示意图 , 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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