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南京拆迁安置房案例:卖方拒绝过户理由之“你没有南京购房资格”( 二 )


【笔者意见】(谨供参考 , 不作为对此类案件承办结果的承诺)
一、无购房资格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 , 认定无资格购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 , 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首先 , 限购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故违反限购政策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其次 , 违反限购政策的后果是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 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影响 , 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
最后 ,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二、无购房资格 , 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可以履行
(一)法律、政策依据
南京地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可直接过户的政策或法律依据适用 , 在本案办理该案件中可以体现 。 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02fa2af190c4cae81d1a9ef00ac4731
(二)实际操作
以本人办理的案件结果来看 。 南京市房产登记部门就此类案件 , 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协调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至房产登记部门 , 是可以办理此类案件房屋的过户的 。 (注:此类纠纷受政策影响较大 , 该意见仅截止本文发出之日 。 )
【写在最后】
上述案件 , 省高院虽没有以判决书形式最终确定此类案件中没有购房资格的买方可以主张过户 , 可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但最终也以调解书这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 , 使得买方顺利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 当然 , 这个案件的结果 , 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 。
我想 , 也提醒那些拆迁安置房的卖方 , 法律是公正的 , 法律终将保护“良善之人” 。 诚实守信、依据合同早日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 不要再以这些“逼逼赖赖”的理由“做最后挣扎”!

【购房置业|南京拆迁安置房案例:卖方拒绝过户理由之“你没有南京购房资格”】董昊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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