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擅自出卖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购房置业|擅自出卖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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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置业|擅自出卖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擅自出卖他人房产 ,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购房置业|擅自出卖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认定不当得利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 , 一方获利 。
此处的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 , 但不包括人身性权益 。
不仅包括财产积极增加 , 即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 , 还包括财产消极增加 , 即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
二 , 他方受损 。
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 , 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 , 或者债务增加 。
三 , 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
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
学理上 , 因果关系在判断上应遵循“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 , 他人不至于有损失发生 , 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则 。
四 , 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
通常有两种情形:
第一 ,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 即在给付之时就不具有给付原因 , 如履行不存在的债务 。
第二 , 给付目的而后不存在 , 即给付之时有法律上的原因 , 但其后该原因消失或不存在 , 如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

(02)
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难点 , 集中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
我们认为 , 谁主张 , 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总体原则 ,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
我国立法并未规定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原告既然主张被告系不当得利 , 就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03)
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发生原因可分为:
一 , 给付型不当得利 , 指有意识地 , 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 , 如误给他人他人转账或充话费 。
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 , 原告应当首先对自己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 进而说明该给付原因为何不存在或已经消灭 。
二 ,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获得不当利益 , 主要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
其中人的行为包括:
第一 , 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不当得利 , 例如无权处分他人财物;
第二 ,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获利 , 例如误认他人之物为己有而进行修缮;
第三 , 因第三人行为获得不当得利 , 例如第三人用甲的卡车为乙运输货物 。

(04)
关于擅自出卖他人房产 ,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这里首先存在一个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
我们认为 , 不当得利请求权应为辅助救济权利 , 在存在其他请求权的情况下 , 权利人应当通过其他请求权进行救济 , 只有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不能得到满足时 , 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救济 。
自己的房产被他人无权处分 , 当事人的物权如受到侵犯 , 可通过行使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来捍卫自己的权力 。
其次 , 无权处分人获得的利益 , 并非来源于物权人 , 而是来源于买房人 , 物权人很难说受到了经济损失 , 属于不当得利中“受损失的人” , 正确的诉讼顺序应当是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 买房人丧失对房屋的占有后 , 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 并对购房款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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