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农村建房讲究多,这七个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二 )


农村村民建住宅 ,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 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 , 再申请宅基地的 , 不予批准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 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问题2
城镇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 , 遇拆迁能得安置补偿吗?
? 【案情简介】
【宅基地|农村建房讲究多,这七个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余姚某村村民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 , 并通过建房审批 。 李某与城镇居民王某签订合同 , 由王某在该宅基地上自建房屋 , 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 。 后因旧村改造 , 该房屋被拆迁并赔偿了一套拆迁安置房 。 李某诉至法院 ,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 并要求王某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 。 李某请求可否成立?
? 【法官解读】
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 李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村民李某 。 根据“房地不分离”原则 , 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一个主体所有 , 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 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 法院判决 , 李某可以获得拆迁安置房 , 而王某仅是房屋出资者 , 并非房屋所有权人 , 无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 。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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