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次性还清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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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次性还清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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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严倩律师

Part 1共同还贷数额的认定
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屋 , 登记在购买方名下 ,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在离婚时 , 双方协议不成的 , 房屋仍归购买方所有 , 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 。 关于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如何认定 , 存在以下情形:
~情形一
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 无论该笔款项从哪一方账户转出 , 只要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 , 均视为夫妻共同还贷 。
~情形二
一方父母代为偿还剩余全部贷款 , 若父母与夫妻一方没有单独的赠与协议或无其他明确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 ,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情形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将房屋出售 , 再用所得售房款将剩余贷款一次性结清 , 该笔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该类情况存在争议 , 亦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

Part 2争议情形探析
司法实务中许多法官、律师对情形三所持观点各异 , 颇具争议 。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 就房屋分割涉及到了上述问题 , 下面以该案为例 , 就该问题探讨深层的法律依据及实务中的处理情形 。
~基本案情
男方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 , 房屋总价96万 , 男方支付首付46万 ,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男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得到180万元售房款 , 并用所得售房款一次性结清了剩余贷款38万 。 自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男方结清剩余贷款之日止 , 夫妻双方已经共同还贷的本息为7万元 。 最终因夫妻感情破裂 , 笔者代理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
~观点与探讨
在庭审中 , 一次性还清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 司法实践中 , 出现以下不同观点 。
观点1:由于该房屋并非男方婚前全款购买 , 并非完全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 实务中在出售房屋时必须经过女方签字认可 。 因此 ,180万售房款实际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两部分与房屋增值的财产混合体 , 并非完全归男方个人所有 。
而且婚后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 , 夫妻双方一直共同使用该房屋并共同还贷 , 对银行的贷款已经由男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 因此 ,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剩余银行贷款本金38万元一次性付清的行为视为偿还夫妻共同的剩余债务 , 不属于男方个人还贷 。
笔者代理女方 , 以该观点向法院提出诉请 。
观点2: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 , 房屋亦登记在男方名下 , 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 男方婚后将房屋出售仅仅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 , 该180万元售房款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 男方仅需要向女方支付部分补偿款 。
关于这笔剩余贷款 , 男方必须在收到买家的首付款后需将剩余银行贷款38万元一次性结清才能完成过户 , 且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就已经高达46万元 , 该38万元实质是婚前首付款的转化 , 因此该还贷行为属于男方个人还贷 , 与女方无关 。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观点1 , 认为男方一次性结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 后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已形成统一裁判观点 , 目前认为该38万元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还贷 , 二审法官做出以下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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